中新網12月19日電 退役軍人事務部18日在官網公布新修訂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該辦法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提出,6類人群可享受傷殘撫恤待遇。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適用的人群包括: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人員;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根據人群不同,將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預備役人員、傷殘民兵民工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公傷殘人員證》。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證》為新增證件。
辦法提出,傷殘人員從被批準殘疾等級評定后的下一個月起,由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發給,從下一年起由遷入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當地標準發給。由于申請人原因造成撫恤金斷發的,不再補發。
辦法還提出,傷殘人員本人(或者其家屬)每年應當與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聯系一次,通過見面、人臉識別等方式確認傷殘人員領取待遇資格。當年未聯系和確認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經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及時聯系、確認;經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后60日內仍未聯系、確認的,從下一個月起停發傷殘撫恤金和相關待遇。
如果有偽造殘情、冒領撫恤金、騙取醫藥費等費用、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和相關待遇等情況,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追回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辦法還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戰因公致殘的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部隊現役干部轉改的文職人員,因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和作戰支援保障任務致殘的其他文職人員,因戰因公致殘消防救援人員、因病致殘評定了殘疾等級的消防救援人員,退出軍隊或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后的傷殘撫恤管理參照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有關規定執行。未列入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參照該辦法評定傷殘等級,其傷殘撫恤金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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